12月13日,西安住建正式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规则》中,针对“监管银行选择、监管账户管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管理、预售资金存入、预售资金拨付使用、保函置换监管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管理
1.住宅类项目资金监管
住宅类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项目均价小于2万元/平方米的:3800元/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毛坯)、5500元/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
项目均价大于等于2万元/平方米的:项目均价的20%乘以建筑面积(毛坯)、项目均价的30%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
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建筑工艺升级等实际情况适度提高重点监管额度,提高额度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商业、办公类项目资金监管
商业、办公类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程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车位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开发企业提供的车位造价清册确定。
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住宅及商业类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正负零(工程形象进度)至首次不动产登记期间产生的费用,车库根据实际用款进度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严禁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
预售资金存入
1.监管账户需在销售现场公示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监管协议等相关信息。
2.购房款需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购房人应根据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销售现场监管银行临时网点、银行网点柜台、手机银行、网银转账等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通过手机银行、网银转账等方式交款时,应在“附言”信息中顶格填写交存单号。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购房贷款及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应已交存至监管账户。
严禁开发企业代收预售资金(含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对出现违规收取的,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清分。
预售资金拨付使用
1.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重点监管资金
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
外墙装饰完成前,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5%;
内外装饰装修(含外墙装饰)完成前,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
完成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
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9%;
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1%的重点监管资金。
7层以上(不含7层)的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分别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和35%。
2.监管银行擅自拨付要赔偿
监管银行违反监管协议,未经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
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三年内不得办理其保函等额置换重点监管资金业务:
(一)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存预售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业务。
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监督管理
开发企业违规收取、支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置;情节严重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因开发企业挪用或商业银行违规划转预售资金造成项目烂尾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移送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银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或未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擅自收存、清分以开发企业名义转入的资金,未按规定监控、反馈购房贷款入账情况,擅自拨付资金、扣划重点监管资金用以归还开发贷款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可暂停其在本辖区内继续作为监管银行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情节严重的,可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停其在西安市范围内(含西咸新区直管区)继续作为监管银行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将违规事实通报人行西安分行、银保监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购房贷款发放银行未按规定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合作协议约定3年内不得作为监管银行在我市新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商业银行使用非监管账户主动收取预售资金、发现预售资金入账异常未及时上报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其新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