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1.建设单位或百分之五业主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报筹备所需材料
3.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业主代表资格并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居民委员会代表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四至六名组成,筹备组长由街道办工作人员担任
4.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两次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