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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发改委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4/22 19:17:49 浏览:16532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现就西安市物业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物发〔2015〕15号

  各区县物价局、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现就西安市物业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对停车服务收费放开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的价格行为规范另文下发。

  二、非保障性住房、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办公用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取消价格备案和核发《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其他相关规定暂按《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4〕147号)文件执行。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适时出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由房屋管理部门界定。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无论是放开价格还是政府指导价格,都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收费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区县价格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放开价格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了解市场的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价格自2015年1月20日起执行,请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证》注销手续。

  此前,我市价格部门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西安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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