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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
来源:西安市发改委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4/22 19:16:29 浏览:13371
【摘要】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发〔2015〕29号

  各区、县物价局,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的范围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非保障性住房及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收费。

  二、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方与依照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合同应载明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制定或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内放开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全体业主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成本变化情况;

  (二)拿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

  (三)就方案与业主协商。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需经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同意后,与业主委员会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

  (四)新标准确定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配建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和业主就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未达成新的约定前仍执行现行标准。

  五、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一)军队、武警部队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

  (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出入卡管理的停车场所,可以依成本向车主收取出入卡工本费,但不得盈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价格部门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废止,此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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