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发〔2018〕185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8〕24号)的规定,现就西安市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出台前,我市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暂按《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28号)执行,取消价格审批和核发《经营性服务收费证》。
三、我市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28号)中规定的省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约定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高于省定政府指导价的,按省定政府指导价执行;低于省定政府指导价的,按约定标准执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或者调整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成本变化情况;拿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就调价方案与业主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按签署或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执行。
五、待新修订的《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出台后,我局将制定出台《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六、各区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在本通知下发后要做好管辖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政策培训,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价格管理部门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28号)
西安市物价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