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发〔2019〕301号
各县区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西咸新区,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市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持物业服务市场的基本稳定,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之前,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继续沿用《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4〕147号)、《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市物发〔2015〕15号)、《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市物发〔2015〕29号)及《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8〕185号)的相关规定。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取消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及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的相关规定。业主在装修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
附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