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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通报21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
来源:西安发布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8/1 9:17:35 浏览:2765
【摘要】7月31日,西安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21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据《通报》,持续巩固深化“双减”工作成效,我市紧盯暑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关键节点,不断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7月31日,西安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21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据《通报》,持续巩固深化“双减”工作成效,我市紧盯暑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关键节点,不断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通报的21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中,西安易道潜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A座8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徐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A座804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以个人名义在新城区长乐中路西光广场商铺3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和平路66号2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田某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兴庆路兰蒂斯城三期13号楼3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大话南门5号楼1单元27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雷某某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北门里209号院7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曹某某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北门里209号院5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民航小区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田某以个人名义在长安中路65号金莎国际购物广场三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唐某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电子二路36号青松公寓A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周某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电子西街2号融侨馨苑小区25号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邱某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南二环东段192号青龙小区A区9号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未央区盛龙广场A座3层西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暴某以个人名义在临潼区文化中路西段天朗悦玺台底商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临潼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贺某以个人名义在蓝田县北环路新城村4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蓝田县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邵某以个人名义在蓝田县北环路新城村4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蓝田县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3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程某某以个人名义在蓝田县蓝新路兴学巷内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蓝田县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陕西新启问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沣东新城三桥街道红光路6号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西咸新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安向阳优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沣东新城三桥街办和平春天20幢1单元1层10101号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西咸新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国际港灞渭大道与港兴二路东北角西安国际港务区繁星里艺术琴行存在室内消火栓故障等违法行为。浐灞国际港联合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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