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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试行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今日雁塔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12/18 8:44:21 浏览:1351
【摘要】楼宇经济是新时期高效推进产业集聚与经济增长的新型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也是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动“以楼聚产,以产兴区”,提高楼宇经济功能品质,培育壮大楼宇经济规模和产出效益,提高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雁塔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楼宇经济是新时期高效推进产业集聚与经济增长的新型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也是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动“以楼聚产,以产兴区”,提高楼宇经济功能品质,培育壮大楼宇经济规模和产出效益,提高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雁塔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所指楼宇为雁塔行政区自管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科研楼宇以及产业园区内的产业楼宇。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符合雁塔区产业发展方向,新入驻本区楼宇(园区),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雁塔自管区,在本区产生经济贡献的各类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在雁塔自管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商务楼宇、产业园区的产权业主单位或授权运营管理单位。产权业主单位是指楼宇(园区)产权归属单位,具备楼宇的所有权及处置权。运营管理单位是指实际对楼宇(园区)进行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支持方向。主要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文旅融合、大健康、现代金融、建筑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符合雁塔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
  第二章 支持政策
  (一)鼓励入楼企业做优做强
  第四条 吸引高能企业入驻。在雁塔区楼宇(园区)内新注册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区域总部企业,3年内有效投资超过1亿元(含实缴注册资本)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 万元开办奖励。
  第五条 吸引外埠企业入驻。在雁塔区新注册的省外(境外)投资入楼(园区)企业,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或外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开办奖励。
  第六条 吸引高成长企业入驻。在雁塔区新注册的入楼(园区)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在雁塔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在雁塔区当年经济贡献度的50%为参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最多可以奖励3年。
  第七条 鼓励企业扎根雁塔。在雁塔区新注册的入楼(园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购买或租赁2000平方米(含)以上(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办公用房(生产用房),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在雁塔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分2年按50%、50%的比例兑付。租赁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连续2年给予10元/月·平方米的租房补贴奖励,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入区企业重点管理团队多做贡献。享受雁塔区扶持政策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在奖励资金中按不超过50%的比例,可安排资金用于奖励本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及个人。
  (二)鼓励楼宇提质增效
  第九条 鼓励楼宇招引总部企业。楼宇(园区)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每引进1家西安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楼宇(园区)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楼宇招大引强。楼宇(园区)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每引进1家在雁塔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楼宇、产业园区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打造“亿元楼宇”。对楼宇入驻企业合计年度经济贡献总额突破亿元,在雁塔区年度经济贡献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以上的楼宇(园区),分别给予楼宇(园区)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楼宇自持运营。地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商务楼宇,楼宇业主产权自持比例为 50%(含)以上、70%(含)以上并承诺维持5年不变,楼宇企业在地注册率和入住率均达到70%(含)以上,正常运营并产生经济贡献后,分别给予楼宇业主单位5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楼宇评星进级。对被西安市楼促会评定为“西安市产业楼宇”称号的,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西安市楼促会评定为“甲级商务写字楼”和“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称号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由“甲级商务写字楼”提档为“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楼宇企业参与雁塔区数字化楼宇工作。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管理单位高质量完成“雁塔区楼宇信息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上传、更新工作,并为入楼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可给予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管理单位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支出。施行有效期内,与省、市同一类性政策重合或同时满足本政策多项条款的,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提供虚假申报资料,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政策申报资格。凡已享受本政策补贴的扶持对象,出现不符合本政策中涉及的限制条款时,应全额退回相应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原已注册在雁塔的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本政策由雁塔区投资合作局牵头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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