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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6部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
来源:西安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2/5 8:48:28 浏览:6123
【摘要】近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联合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促进有关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政策落实落细。

  近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联合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促进有关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政策落实落细。

  根据《指引》,各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三个区分开来”,审慎包容监管。“三个区分开来”即:将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情况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指引》,出现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但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的;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过程中,采用“赋权+约定收益”方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按照规定将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国有全资“技术托管”平台管理,因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等情形,均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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