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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水岸东方三期物业乱加价收取物业费
【摘要】您好!西安市灞桥区水岸东方三期物业随意加收商铺物业费。

留言内容

留言时间:2021/7/6 0:00:00

您好!西安市灞桥区水岸东方三期物业随意加收商铺物业费,合同约定每平方4元,现在每平方涨0.7元成为每平方4.7元,物业通知说商铺电费降价了,以前每度电1.2元,现在每度电0.64元,所以物业费涨价了,我们市民都知道政府要求商业电费降价,不得加收电费,物业感到电费降价了便宜了我们做生意的了,所以才违规涨价物业费,希望领导为我们老百姓做主,做实体店真的不容易,谢领导!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XA_浐灞生态区 回复时间:2021/7/10 0:00:00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水岸东方小区位于浐河东路,物业由陕西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负责管理(以下称物业公司)。 小区商铺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商铺物业费从每平米4元涨至4.7元。 自2021年初以来,西安市大力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清退工作,物业公司依据相关政策,在退还前期电费的基础上,从2021年5月1日起将商业电价从原来的每度1.2元降至目前的每度0.6674元(基础0.6007元+电损0.0667元),同时停止收取公摊电费。 物业公司为了弥补会实际产生、而禁止收取的公摊电费,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调涨了商业物业费。5月份执行新的电价政策之后,陆续与商户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5页第三项(收费标准)第2点中可见:“商业用房4.7元/平月”,7月1日起执行。 判定依据 1、《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第五条:“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电费等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2、2021《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发改价格〔2020〕18号第八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见:商业物业费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 3、查询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商铺的物业收费标准、并没有规定明确的上限。 综上:物业公司调涨商铺物业费确有法规依据,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双方也可协商解决。 欢迎您继续关注并监督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杨六齐 联系电话:83592002 经办人:郭 建 联系电话:8334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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