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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改革委西安市住建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发改委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4/22 19:07:24 浏览:14073
【摘要】根据9月1日执行的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西安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市发改发〔2019〕331号

  各区县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西咸新区创发局,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市级各相关部门:

  根据9月1日执行的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西安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办法》第五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保持物业服务市场基本稳定,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暂按《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4〕147号)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8〕1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办法》第二十九规定,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类型物业的收费行为可以参照《省办法》执行,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省办法》尽快完善相关服务合同。

  三、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权限,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其它区县及西咸新区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四、各级发改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省办法》各项内容贯彻落实和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的稳定。

  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住建部门要加大对物业企业监督检查,加强物业企业信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收费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

  五、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外,凡以前有关规定与《省办法》不符的,按《省办法》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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