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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 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分类: 购房须知2019-08-16热度: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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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个艰难的历程。好不容易凑够了首付,历经多次摇号,终于买到了。但,还没有完。眼看着楼盖起来了,怎么和之前销售顾问所说的、售楼部沙盘看到的不一样呢?

  房子南边的阳台消失了,东边的阳台跑到了北边;说好的落地阳台变成了小窗户;社区规划的露天泳池不见了,一栋住宅楼却拔地而起;购买的是次顶层,却变成了顶层……

  面对这些戏剧化的糟心事,购房者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最直接的,就是购房者在买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交易双方对交房标准有明确的约定。购房者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决。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交房标准约定明确,以便后期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一致。”据此规定,购房者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必须明确的是,开发商私自变更规划的行为是违法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实需变更的话,开发商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

  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部门同意以后的规划、设计变更,如果变更导致房屋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接受买受人作出的退房或同意变更之选择。如果开发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买受人依然享有退房的权利。

  两种不同的退房方式下,开发商都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如果买受人是在自己单方面知道变更事实以后要求退房,开发商可能会由于事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更大的损失,同时还可能会由于买受人遭受了更多的经济损失(如利息损失、再行购买同地段和同级别房屋的价格差价等)而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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