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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增项
更新时间:2021-02-20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新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增项
基本编码
610117083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事次数
1次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结果样本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29-86785160、029-86785164、029-86785165
监督投诉方式
029-86785240
办理地点
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市政务中心二楼2、3、4号
受理条件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3.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设定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原价材料份数 复印件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下载空表 填报须知
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营业执照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各级部门主管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其合法的财务报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注册建造师身份证、注册证书 各级主管部门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 各级主管部门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电子 1 1 必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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