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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增项
更新时间:2021-02-20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增项
基本编码
610117083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事次数
1次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结果样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29-86785160、029-86785164、029-86785165
监督投诉方式
029-86785240
办理地点
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市政务中心二楼2、3、4号
受理条件

1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4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4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800K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500米、 堤防级别3级以下。 注: 1.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 术语标准》(SL26-2012)。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3.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原价材料份数 复印件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下载空表 填报须知
《营业执照》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资质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1 必要 下载空表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技术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1 必要 下载空表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学历证)、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企业章程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企业注册建造师的职业资格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办公场所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证书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0 必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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