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2004年) 第二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