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建部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第四章 存量房管理 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2.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 第二条 规范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一)在全省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进行二手房交易,必须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二)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制定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细则; 3.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关于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4】142号) 第一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城六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必须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并委托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设立的交易保证机构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第七条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设立交易保证机构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具体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