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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更新时间:2021-02-20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基本编码
611017009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事次数
1次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结果样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29-86785183
监督投诉方式
029-85579213
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二楼50号窗口
受理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原价材料份数 复印件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下载空表 填报须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1 必要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1 必要 原件1份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1 必要
建筑节能验收备案表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纸质 1 1 必要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1 必要
住宅工程需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工程使用说明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1 必要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电子 1 1 必要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 1 必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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