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7月27日第14届85次常务会议决定:今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市建委提出减免意见,经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按照2008年7月7日市政府第112次专题问题会议研究确定:由市城改办负责全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建费用的审核工作;市建委、市财政局派专人参与市城改办的城建费用会审,会审结果不再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市建委按市城改办审核结果,收缴城建费用,并在研究全市城建费用征收情况时,将已收缴情况向市政府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