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第一条:同意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原则同意《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第九条: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负责行业统筹管理工作。 《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陕建统发〔2012〕10号)第一条:1、项目返还:市(区)统筹机构申请——省统筹机构审核——省住建厅审批——省财政厅审查; 2、调剂补贴:企业申请——市(区)统筹机构初审——省统筹机构审核——省住建厅审批——省财政厅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