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更新 、 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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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质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交存管理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拟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账目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存储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办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原代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