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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更新时间:2021-02-20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基本编码
610109017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事次数
2次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结果样本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9-86785079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029-88668231
办理地点
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消防受理窗口
受理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原价材料份数 复印件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下载空表 填报须知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自行出具。原件,A4纸,内容完整,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合法身份证明由市场监管局出具,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由建设厅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资质由消防总队出具。(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1份,原件。建设工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机械防烟排烟、临时高压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施的,应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检测结果为合格。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B签。认证证书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由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产品合格证由生产单位出具。
工程竣工图纸 原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图纸应为正规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水、电、暖通施工图,并将图纸折叠成A4纸大小装订;工程竣工图电子光盘,光盘封袋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工商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局出具,身份证明由公安局出具。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在有效期限内,加盖单位公章 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现场出示原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竣工验收报告自行出具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证明文件由国家防火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出厂合格证由生产单位出具。具有阻燃标识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定型产品(如PVC绝缘阻燃电工套管)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 0 必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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