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有关批复中明确的工程概算)
法人委托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
申请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房屋面积实测报告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陕建发[2009]130号)《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保修金;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