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四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禁止出租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