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落实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第四条:具备以下情形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相关购房政策:
(一)本市集体户籍或西咸新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因就学将户籍迁出,能够提供原户籍登记在我市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驻陕部队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证明的;
(四)入伍前户籍属我省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原户籍证明的;
(五)符合我市军转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市军转办证明材料的。
如有问题,可咨询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科室,办事地点: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3楼309室;电话:029-87639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