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西安市政府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我市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的时限由2016年12月31日截止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