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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
来源:西安住建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2/22 9:09:51 浏览:15365
【摘要】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建发〔20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4日

  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防控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9〕3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补助及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资金以及省、市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区县所需配套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并通过易地集中配建资金筹集,开发区所需配套资金由各开发区自行负担)。本办法所称的新建租赁住房包括通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居住用地、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多渠道新建的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包括按规定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项目改建为的租赁住房;盘活租赁住房指将闲置住房经品质提升后改造为租赁住房。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下达和监管,并落实市本级配套资金;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下达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年度目标任务和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负责确定具体项目计划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明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库,制定奖补项目标准;确定绩效目标,并组织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奖补资金实施监管、绩效跟踪和评价;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奖补工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筹集、储备新建及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结合辖区内目标任务编制配套资金奖补预算,对申请奖补的项目进行评审,做好奖补项目监管、绩效管理及评价,及时向市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评审结果、新建及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情况等材料。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可根据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使用指南内容、申请资金规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年度目标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及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投向租赁房源筹集,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政策宣传、开展住房租赁基础性研究和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

  第七条 纳入新建(含配建)、改建、品质化提升盘活的租赁住房奖补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规模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新建(含配建)、改建类项目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不得超过90平米,其中2020年1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新建类项目,经拆分改造按间出租的,以改造后出租单位建筑面积为准;品质化提升盘活类项目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米。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在奖补范围: (一)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二)企业信息未纳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名录管理,运营房源未录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成交房源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托管式”租赁企业未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接受租赁资金监管;(三)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自持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等持续运营条件;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持续运营条件;企业出租自持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未设置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持续运营条件;(四)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五)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七)本办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第三章 补助类标准

  第九条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按建筑层数,多层建筑(6层以下)400元/平方米、小高层建筑(7-12层)80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3层以上)12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价的,按1500元/平方米奖补计算面积,竣工验收前以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为准,最终奖补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为准。

  第十条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建筑,按规定集中改建为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改建后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价的按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奖补计算面积按实际改建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权属证明材料)记载面积、房屋实测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存量住房经品质化提升盘活后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相对集中项目,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奖补计算面积按各类住房租赁企业实际收储房源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权属证明材料)记载面积、房屋实测报告为准。品质提升包括:室内装修及老旧管线改造、配套家居用品、智能化管理、安防系统等综合提升房屋品质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补助类资金只能申报新建、改建、品质提升盘活项目中的一种。

 第四章 奖励类标准

  第十三条 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自持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对我市房地产企业出租自持普通商品住房的,按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经营奖励。出租自持房源标准为:申请人自有产权、申请人母公司或申请人同一母公司具有控股权的子公司的自有产权并委托申请人实施住房租赁经营,室内已装修达到入住标准,且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备案(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房源,按套出租的房源只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按间分租的房源纳入奖补统计的奖补面积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对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予以奖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合同备案的,备案有效期6个月(含)以上的合同,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个人租赁房源的通过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按50元/宗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网签备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企业予以奖励。租赁企业按要求接受我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按照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有效网签备案合同数,按100元/宗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每年资金监管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规范化经营企业予以奖励。制定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年度信用评级A+和A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和50万的信用奖补。

  第五章 项目申请和受理审核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按照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奖补资金年度申报指南,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将相应纸质申报材料送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八条 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审核和项目现场检查,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比较、综合分析,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申报奖补项目复审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及项目名称、贴补类型、项目地址、工程进度、奖补标准等内容。对申请对象和申报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重新审核,确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该次奖补项目资格,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对各区县、开发区资金奖补工作进行检查,可依据各区县、开发区项目筹集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进行统筹调配。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区县、开发区年度任务和支出预算计划报市政府(市工作专班)批准。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市工作专班)批准的预算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具体辖区项目计划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根据辖区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和资金拨付,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和资金拨付相关材料报市住房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报奖补企业需在我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银行监管账户,监管协议由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报企业、监管银行共同签订。通过复审并完成公示的项目,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报单位银行监管账户,由申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取得施工手续并实际开工的,拨付30%奖补资金;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将房源信息录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拨付70%奖补资金。已拨付的奖补资金超出实际奖补总额的,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 改建项目取得《西安市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市建发〔2021〕164号附件4)并将房源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后,拨付100%奖补资金。

  第二十五条 品质提升类项目达到提升标准,并将房源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后,拨付100%奖补资金。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将自持房源用于住房租赁经营、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并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合同每满一年,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拨付本年度奖补资金。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接受资金监管的,由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核对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采集到的有效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类数据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企业在本区域内符合奖补条件的数量和应享受的奖补资金数额,经公示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十八条 规范化经营企业奖励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根据每年企业信用评级情况,通报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奖补标准,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工作实施阶段,科学合理设立评价指标,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实施单位规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住房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奖补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整体发展状况、年度绩效目标、相关规划、政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办法的选用遵循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奖补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具体情况操作。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可通过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完善政策、推进项目管理等方式,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和推进相关项目实施。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督促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整改,根据整改情况确定继续、停止或收回项目拨款。

  第三十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支持的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核实,收回已安排的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中央和省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试点期工作结束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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