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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可易地结建
分类: 房产术语2013-06-09热度: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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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局联合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13]79号)。该细则对商品住房、经适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配建开发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以及其管理部门分工、工作流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其建筑面积5%配建廉租房

  《细则》要求,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确定。

  另外,2011年3月28日以后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积30%的比例安置本项目低收入家庭;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原则上,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应在本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不配建廉租住房,应采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方式易地建设。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暂按每平米3700元执行

  为便于管理,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将由我局统一建设。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本细则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核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配建廉租住房户型以两居室为主

  配建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两室户为主,应进行普通装修,达到入住条件。厨房、烟道、厕所、生活阳台等功能齐全。水、电、气、暖则实行“一卡通”式设计。配建的廉租住房外立面、公共部位装修以及电梯等设备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的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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