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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房地产调控的通知
分类: 房产术语2013-05-03热度: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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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3〕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凡是与当前国务院调控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坚决清理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西安市要继续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并制定本地区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备案。其他城市也要密切关注房价变化情况,必要时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也要采取限购措施,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布。2013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为:36.05万套(户),其中实物建房33.7万套,基本建成24万套。各设区市政府要将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夯实责任,抓紧开工建设。2011年续建项目要在年底前达到竣工入住条件。2012年续建项目60%要在年底前基本建成,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城市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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