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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更新时间:2021-02-20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基本编码
610117083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事次数
1次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结果样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029-86785164,029-86785165
监督投诉方式
029-86785240
办理地点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4号窗口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4.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5.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原价材料份数 复印件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下载空表 填报须知
资质证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营业执照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技术负责人、法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1 必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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